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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试行)
[审计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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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党政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教财[2016]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对各部门、各系具有财务审批权的党政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通过检查干部任职期间部门、系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加强对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干部,是指学校对任命或聘任的担任实职的中层正职干部或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中层副职干部。

  第五条  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采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两种方式。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领导干部任期内,对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领导干部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以及调整分工时,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统一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事、计划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部门组成。联席会由主管审计校领导主持。

       第七条 联席会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指导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其他问题。

     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应听取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汇报,研究审计计划等重要事项。

       第八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决定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担任。

       第九条  实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组织部提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建议,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后,向审计处发出书面审计委托,审计处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条  开展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力量不足时,可招标审计中介机构或聘请其他专业机构人员,合力进行,其审计费用列入预算。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干部推动本部门、系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系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教学科研活动的规范、科学、效率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门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系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本部门、系经费状况、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三)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处置以及效益情况;

   (四)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五)经济决策和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六)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情况;

   (八)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九)有关学校下达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十)对所属各专业年级(班)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处组建审计组,成员不少于2人。在审计处的指导下编制审计方案,报请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在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前,审计组应当进行审前调查,听取各方面意见和查阅有关资料,梳理被审计干部的重要决策、重点工作,以确定审计重点。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或者原任职部门(以下简称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六条 被审计干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15日内,向审计组递交履行经济责任述职报告,内容包括:

   (一)职责范围与分工、兼职情况;

   (二)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的总体情况;

   (三)任职期间重大经济项目决策情况;

   (四)任职期间贯彻执行财经法规情况;

   (五)对前任遗留经济问题、任期内产生的重大经济纠纷、诉讼等情况所采取的主要措施、进展情况及处理、判决结果等;

   (六)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执行廉政纪律的情况;

   (七)履行经济责任中存在的主要不足与问题、改进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系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见面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前公示。

   第十八条  审计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系,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与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校、部门、系的规章制度、内控制度等;

       (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四)有关部门检查(审计)后提出的报告或意见;

       (五)任职期末财产物资盘点记录,债权、债务核对记录,诉讼、担保等账外事项情况;

       (六)审计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  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范围、内容,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座谈、走访、问卷调查等方法获取 审计证据。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根据审计情况形成审计报告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干部书面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其分管领导,以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主要反映被审计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及被审计部门存在的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干部的主要职责范围;

      (三)所在部门、系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内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设置、执行情况及相关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被审计干部应当负有的责任;

      (五)对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意见;

      (六)审计反映的其他情况;

      (七)审计建议。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干部在接到审计报告意见稿10日内,对审计报告意见稿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对审计干部或其他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审计组要核实,必要时修改报告。审计报告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送达被审计干部。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遵循客观、重点、谨慎的原则,根据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四)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

      (五)预算、计划和合同;

      (六)被审计部门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被审计部门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

      (八)公认的业绩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九)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

      (十)其他标准。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部门、系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分情况作出界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直接责任,是指干部对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部门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部门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主管责任,是指干部对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干部对其直接负责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被审计干部应在30日内将审计报告中列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审计处;审计处应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并报告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结果报学校党委,学校党委把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校纪委和组织部要充分发挥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三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确定,属于被审计干部所在部门的问题,由被审计人所在部门进行整改;属于干部个人的一般性问题,由校级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涉及党纪政纪的问题,由学校纪检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由党委确定在相关范围内通报。


 第七章  审计纪律

   第三十五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任何部门及个人对审计工作不得干扰,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人和所在部门、系及有关人员,有义务向审计人员说明情况,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工作,不得拒绝、阻碍、拖延和干涉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坚持原则,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保守秘密,不得接受被审部门、系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编辑: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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