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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
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审计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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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年教育部令第17号)《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川办函〔2016〕201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地方属公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川教〔2015〕5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校内部审计作为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是对学校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合规性、内部控制的适当性等予以审查, 进而进行确认、评价、咨询;是促进其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运行风险防控常态化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是学校监督控制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及所属部门、系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评价。
   第四条  学校实施内部审计人员准入制度,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胜任审计工作的人员承担内部审计工作,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履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作风过硬的内部审计队伍。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处。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当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  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以保障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机构,制定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队伍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督促检查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和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强化审计队伍专业化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用好内部审计结果,提交党委会,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学校应保证审计工作所需的编制与人员。审计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转变职能,改进手段、方式,提高审计能力。按国家有关政策予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业素养: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二)恪守审计职业道德;
  (三)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
  (四)具备必需的职业胜任能力;
  (五)其他职业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勤勉尽责、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委托审计事项由审计处统一办理,并组织复核审计与确认工作。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部审计等职能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制定和完善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一)坚持以保障和服务为目的,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以监督和控制为主线,着重规范学校财务行为、控制防范风险、促进廉政建设,依法全面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
   (二)积极主动介入、提前介入、全面介入学校投资建设项目,加强对工程建设程序、建设管理的监督,强化对工程结算的审计力度,探索工程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审计。
   (三)积极推进管理审计、效益审计、风险控制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多种审计方式相结合,积极推进以事后审计向事后、事中、事前审计相结合。
   (四)积极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强化风险防控。
   (五)积极适应大数据环境,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能。
    第十七条  审计处按照学校党委工作部署要求和委托,对学校及所属部门、系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各项教育资金的拨付、筹措、管理和使用;
   (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基建及修缮(维修)工程项目;
   (六)大宗设备、大宗物资采购;
   (七)国家财经法规、上级部门及学校财经制度的执行;
   (八)对外投资项目;
   (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十)中层干部的经济责任;
   (十一)学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学校相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被审计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就审计事项向审计处提供的资料的真实、完整作出书面承诺;
  (四)审查会计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五)参加或者列席学校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封存账册和资产等临时性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和国家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改善管理和完善治理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九)检查经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批准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立项。审计处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准备。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组成审计小组,审计小组成员应至少两人,编制审计方案,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对象按照审计通知书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实施。审计小组根据审计方案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采用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被审计对象应支持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积极配合审计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  编写报告。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处长复核后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审定报告。审计处应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
   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报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在二十天内批复,并责成内部审计机构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  送达报告。审计处将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及时送达被审计部门,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审计整改。被审计对象须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报告的有关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处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由审计处报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加强审计整改和责任追究,审计结果必要时在学校OA办公系统予以通报。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后十五日内书面向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听取被审计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审计督查。审计处对重要事项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结果,必要时按学校有关规定,提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督察督办。
  第二十八条  审计档案。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部门和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向学校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经济处罚、党纪政纪处分等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或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有关举报人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若涉嫌犯罪的,则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寻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部门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编辑: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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